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9日公開宣判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徐建一受賄案,對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,并處沒收判決書所附清單中的個人財產(chǎn);對徐建一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:2000年至2013年,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(jīng)理、中共吉林省委常委、吉林市委書記,一汽集團總經(jīng)理、黨委書記、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提供幫助,直接或者間接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8萬余元。
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,被告人徐建一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鑒于徐建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;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